******检察院会议室升级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
一、项目编号:AHSW-CG-******
二、项目名称:******检察院会议室升级改造项目
三、中标(成交)信息
供应商名称:******有限公司
供应商地址:六安市大别山路浙东商贸城淮北路5#
成交金额:贰拾陆万伍仟元整(265000.00元)
四、主要标的信息
货物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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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:LED显示屏、音视频综合管理系统、网络中控主机、全系统会议主机等;
规格型号:海佳彩亮D1.53、FDBiPX-4U、ItcAs-5100N、ItcAs-6500M等;
数量:17.2㎡、1套、1套、1台等;
单价:6985.00元㎡、71200.00元1套、10000.00元1套、8000.00元1台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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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评审专家名单:荣先丙、张华军、王炎平
六、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:按磋商文件约定执行。
七、公告期限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。
八、其他补充事宜
1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,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:96.00分。
2、若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(周一至周五,上午8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,节假日休息)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,质疑材料递交地址:六安市迎宾大道与皋城路交口市科创中心C栋316室,联系电话:0564-******。
3、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
(1)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,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1、质疑人的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2、发包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包别号(如有);
3、被质疑人名称;
4、具体的质疑事项、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;
5、明确的请求及主张;
6、必要的法律依据;
7、提起质疑的日期。
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需有委托授权书)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1、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项目活动的供应商;
2、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
3、质疑材料不完整的;
4、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;
5、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;
6、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。
九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发包人信息
名 ******检察院
地 址:安丰南路与金安路交叉口东南180米
联系方式:******
2、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 ******有限公司
地 址:六安市迎宾大道与皋城路交口市科创中心C栋316室
联系方式:******
3、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卢工
电 话:******
2025年5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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